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也是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要求。自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来,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一体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和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也有不相适应的地方,“谁来种地”、“怎么种地”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这对完善农业经营体制、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扶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种经营主体,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要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从农业生产特性和国际普遍经验看,家庭经营始终是农业生产最基本、最基础的组织形式。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广大承包农户仍将是我国农业生产尤其是种养业的基本经营主体,要务必重视对小规模农户的扶持。随着农村劳动力不断转移,在承包农户基础上将会孕育出越来越多的种养专业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尤其是家庭农场,既能发挥家庭经营的独特优势,又能克服承包农户“小而全”的不足,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发展家庭农场,应主要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开展示范引导、完善管理服务等,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要加大农业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力度,培育职业农民,提高农民素质。 要大力发展农户间的合作与联合。这些年,农民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合作经济迅速发展,带动了千家万户走向大市场、实现规模经营。要把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作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任务,加大扶持力度,加强能力建设,引导规范运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离不开工商资本的支持和参与。要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重点投资发展种苗、饲料、储藏、保鲜、加工、购销和“四荒”资源开发等领域、环节,通过发挥其资金、技术、人才的优势,与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建立起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开展产业化经营,实现合理分工、共生共赢。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建立严格的准入监管制度和风险保障金制度。 要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解决“怎么种地”的问题,必须解决好“谁来服务”。健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一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上农业社会化服务将是建设现代农业的理想格局。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户经营主体数量众多的基本国情农情看,更要注重以扩大服务规模来弥补土地经营规模的不足。要充分发挥公共服务机构作用,重点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推广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服务模式。要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对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在“分”的层次,主要是培育种养专业户、家庭农场,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在“统”的层次,主要是培育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程度。在这一体系中,承包农户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是其他主体扩大经营规模的源泉,但会随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而逐步分化;种养专业户、家庭农场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骨干,能够有效集成现代农业生产要素,是今后商品农产品特别是大田作物农产品的主要提供者,是发展合作经营的核心力量;农民合作社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中坚,是引领家庭经营主体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重要力量,是联结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桥梁;龙头企业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引领,是分散经营有效对接社会化大市场的重要平台,是带动其他经营主体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的核心力量;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支撑,是维系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托,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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